土地案件查处 地类认定有章可循
近来,国土执法网群常有基层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的地类认定,争执不一:有认为以规划地类为依据的,有认为以年度变更调查地类为依据的,也有认为以调查群众口述的笔录地类为依据的……其实,案件查处地类认定,有章可循。
事实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地类,是解决土地利用方向问题的,是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确认的地类,是根据国家《土地调查条例》、《统计法》要求,实事求是地调查土地利用年度现势状态的地类,不可随意作为查处的地类依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现与卫星遥感技术相结合,是国家掌握土地利用变化的监测手段。借变更调查之名、规避或减轻处罚,或行违法地类合法之实的认识或做法,是完全错误的。而调查群众口述笔录的地类,也不能作为案件查处地类认定的唯一依据,但可作为充分核实违法用地地类的重要补充。
其实,作为案件查处的原始基准地类,只能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的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图件所确认的地类。作为案件查处的违法地类,只能依照2007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实地调查认定违法现状占地的用途地类。而查处认定违法用地地类是否符合规划的唯一依据,只能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地类(或规划用途)。
调查群众口述笔录,认证地类,也是查处违法用地的必要环节之一。一是以人本为怀,取得充足的违法用地地类证据链;二是可避免我们查处认定原始地类,出现不必要的失误或漏洞,是对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图件认定的地类的重要补充和必要印证。
另外,耕地地类性质的认定,不仅对案件查处的处罚标准有很大差异,而且对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证据固定”十分重要。对此,要深入现场,实地对照上报备案的图件,以基本农田保护图确定的耕地地类性质(一般耕地或基本农田)为基准,仔细核对,勘测定界,认定查处。而不能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的基本农田区为依据,规划区不代表实际划定的基本农田。否则,土地案件查处的证据,就难以固定;案件的准确率将受到质疑。